原告刘国忠,
市店口镇三江口村郑应应家滩107号。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顾祝清,工作人员。被告殷正林,住诸暨市店口镇金湖社区四村上蒋99号。被告殷伟林,住诸暨市店口镇金湖社区四村上蒋99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国忠与被告殷正林、殷伟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国忠于2009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国忠以双方当事人已自行和解解决纠纷,被告已付清货款为由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国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依法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刘国忠负担。
审判员:刘介龙
书记员:方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