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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09

刘国忠与殷正林、殷伟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09)绍诸商初字第37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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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09年文书一审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刘国忠,

市店口镇三江口村郑应应家滩107号。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顾祝清,工作人员。被告殷正林,住诸暨市店口镇金湖社区四村上蒋99号。被告殷伟林,住诸暨市店口镇金湖社区四村上蒋99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国忠与被告殷正林、殷伟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国忠于2009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国忠以双方当事人已自行和解解决纠纷,被告已付清货款为由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国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依法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刘国忠负担。

审判员:刘介龙

书记员:方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