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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09

杭州××电梯有限公司与慈溪市××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09)杭建商初字第18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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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09年文书一审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杭州××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建德市×

×三河××号。法定代表人:沈××。委托代理人:周××。被告:慈溪市××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镇 ××大道西侧。法定代表人:胡××。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慈溪市× ×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09年8月5日向原告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要求其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1231元。但原告未按期交纳,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杭州××电梯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温建兵

书记员:陈军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