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周××。被告陈×。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与被告陈×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于2009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与被告陈×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于2009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已的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黄 ××负担。
审判员:马星红
书记员:洪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