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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09

建德市××电器厂与建德市××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09)杭建商初字第1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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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09年文书一审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建德市××电器厂,住所地本市××××村。投资人虞××。被告建德市××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村

。法定代表人胡××。本院在审理原告建德市××电器厂与被告建德市××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08年12月19日依法向原告建德市××电器厂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通知其在接到通知书后的7日内前来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14元,但原告建德市××电器厂未按规定期限预交,亦未提出缓交、减交或免交的申请。现原告建德市××电器厂未履行自已的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马星红

书记员:洪凌之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