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建德市××工××厂,住所地建德市××××村。负责人胡××。被告建德市××××工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建德市××
××号。法定代表人陈××。本院在审理原告建德市××工××厂与被告建德市×× ××工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建德市××工× ×厂于2009年3月10日向本院提交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建德市××××工具有限公司所有的浙a×××××号轿车一辆及机器设备,保全价值人民币90000元,并已提供了担保。
××号。法定代表人陈××。本院在审理原告建德市××工××厂与被告建德市×× ××工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建德市××工× ×厂于2009年3月10日向本院提交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建德市××××工具有限公司所有的浙a×××××号轿车一辆及机器设备,保全价值人民币90000元,并已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建德市××工××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建德市××××工具有限公司所有的浙a××××× 号轿车一辆及机器设备,保全价值人民币9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鲁军
书记员:张国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