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钱××。被告:建德市××商务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
建德市××街道××东都城市家园237、238、239号。法定代表人:朱××。本院在审理原告钱××与被告建德市××商务大酒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钱××于2009年6月29日以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建德市××商务大酒店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钱××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建德市××商务大酒店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 (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钱××撤回对被告建德市××商务大酒店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钱××负担。
代理审判员:李志华
书记员:上官建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