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建德市××家××有限公司,住所地建德市×××
×号。法定代表人包××。被告建德市××家××司,( 工业功能区)。法定代表人王××。本院在审理建德市××家××有限公司与被告建德市× ×家××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建德市××家××司的起诉。
×号。法定代表人包××。被告建德市××家××司,( 工业功能区)。法定代表人王××。本院在审理建德市××家××有限公司与被告建德市× ×家××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建德市××家××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原告在宣判前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建德市××家××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建德市 ××家××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500元,减半收取225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620元,合计人民币3870元,由原告建德市××家 ××有限公司。当事人在本裁定书生效后15日内到本院办理诉讼费用结算手续。
审判员:厉建民
书记员:乐君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