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陕西凯博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本市金花北路40号。法定代表人:宋思祥,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郭军刚,袁齐。被告:陕西淞江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东大街132号淞江广场6层。法定代表人:肖瑞堂,经理。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凯博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94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吴养奇
书记员:申丽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