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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09

陕西凯博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陕西淞江实业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09)碑民三初字第9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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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09年文书一审程序不当得利纠纷文书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陕西凯博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本市金花北路40号。法定代表人:宋思祥,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郭军刚,袁齐。被告:陕西淞江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东大街132号淞江广场6层。法定代表人:肖瑞堂,经理。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凯博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94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吴养奇

书记员:申丽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