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外人陕西金盛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凤城1路利君V时代**。法定代表人苗志诚,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第三建筑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尧化门法定代表人李国,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陕西新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长安北路** 法定代表人邢雅江,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第三建筑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新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案外人陕西金盛源实业有限公司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案外人陕西金盛源实业有限公司于2012年11月14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案外人陕西金盛源实业有限公司的撤回执行异议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案外人陕西金盛源实业有限公司撤回执行异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侯剑莉审判员:孙红审判员:阮宇
书记员:李喻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