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外人中建三局第三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关山一路**。法定代表人唐浩,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咸宁路支行,住,住所地本市咸宁西路** 负责人侯振宇,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景凤琴,被执行人西安富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本市长安北路** 法定代表人张军,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咸宁路支行与被执行人景凤琴、西安富城置业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中,案外人中建三局第三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案外人中建三局第三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2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案外人中建三局第三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撤回执行异议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案外人中建三局第三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执行异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侯剑莉审判员:孙红审判员:阮宇
书记员:李喻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