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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09

姜××与段××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09)甬鄞商初字第28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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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09年文书一审程序不当得利纠纷文书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姜××。被告:段××。

本院在审理原告姜××与被告段××债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付清欠款为由,于2009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不再缴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厉国平

代书记员:崔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