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缪某甲。1996年5月因卖淫被杭州市公安局收容教育二年,2006年2月因吸毒被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强制戒毒六个月。2008年5月28日因涉嫌犯偷越国(边)境罪被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杭上检刑诉(2008)2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缪某甲犯偷越国(边)境罪,于2008年7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缪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缪某甲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利用假冒他人身份领取的护照出入境14次,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偷越国(边)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缪某甲犯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徐枫
书记员:陈晓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