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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08

寿某偷越国(边)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08)上刑初字第2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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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08年文书一审程序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寿某。1996年7月因卖淫被杭州市公安局收容教育一年六个月。2008年5月13日因涉嫌犯偷越国(边)境罪被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6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杭上检刑诉(2008)2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寿某犯偷越国(边)境罪,于2008年8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寿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寿某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利用假冒他人身份领取的护照出入境十二次,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偷越国(边)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寿某犯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徐枫

书记员:方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