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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08

洪某非法拘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08)越刑初字第7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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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08年文书一审程序非法拘禁文书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洪某。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08年8月10日被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绍兴市看守所。辩护人郭炜。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以绍越检刑诉(2008)6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洪某犯非法拘禁罪,于2008年1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不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洪某及辩护人郭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洪某伙同他人,采用暴力方法扣押他人,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且具有殴打情节,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洪某能自愿认罪,且系初犯,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及辩护人据此要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洪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0八年八月十日起至二00九年十一月九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魏兴君

书记员:沈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