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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08

罗秀恩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2008)嘉刑执字第4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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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08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盗窃文书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罗秀恩。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于2008年5月13日作出(2008)平刑初字第20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罗秀恩犯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本院认为,罪犯罗秀恩自服刑以来,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罗秀恩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十天,即减为有期徒刑十个月零二十一天,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自2008年2月27日起至2009年1月1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何国林审判员:胡永强代理审判员:沈宏宇

书记员:张叶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