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谭贤刚。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1月21日作出(2008)盐刑初字第3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谭贤刚犯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本院认为,罪犯谭贤刚自服刑以来,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谭贤刚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十五天,即减为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零十六天,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刑期自2007年10月17日起至2009年1月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何国林审判员:胡永强代理审判员:沈宏宇
书记员:张叶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