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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08

谭贤刚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2008)嘉刑执字第4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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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08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盗窃文书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谭贤刚。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1月21日作出(2008)盐刑初字第3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谭贤刚犯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本院认为,罪犯谭贤刚自服刑以来,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谭贤刚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十五天,即减为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零十六天,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刑期自2007年10月17日起至2009年1月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何国林审判员:胡永强代理审判员:沈宏宇

书记员:张叶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