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柘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韩某某,男,住河南省鹿邑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8年4月27日被鹿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08年5月4日被逮捕。现押于柘城县看守所。
柘城县人民检察院以柘检刑诉(2008)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韩某某犯盗窃罪,于2008年6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韩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己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伙同他人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己构成盗窃罪,检察院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韩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尚好,可酌定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韩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4月27日(羁押之日)起至2009年2月2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王国富
书记员::刘婷婷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