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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08

黄某甲、燕某甲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08)柘刑初字第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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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08年文书一审程序盗窃文书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柘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甲,男,住夏邑县。因犯盗窃罪于1996年7月25日被郑州铁路运输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年零6个月,2004年8月25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1月10日被夏邑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2500元。因涉嫌盗窃于2007年11月26日被商丘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1年6个月,因患病于2007年12月8日起于教养所外执行。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08年2月27日被柘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08年4月3日被逮捕,现押于柘城县看守所。被告人燕某甲,男,住商丘市。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08年2月27日被柘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08年4月3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柘城县看守所。

柘城县人民检察院以柘检刑诉(2008)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甲、燕某甲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人黄某甲、燕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己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燕某甲预谋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的合法财产,数额较大,其行为己构成盗窃罪,检察院指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黄某甲系刑满释放后五年内重新犯罪,应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罚,构成累犯,应从重处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黄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刑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2月27日起至2009年2月26日止)。二、被告人燕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于判决生效后日内交纳。(刑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2月27日起至2008年10月2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白霞

书记员::刘婷婷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