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柘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某甲,男,住柘城县。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06年10月2日被柘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06年10月20日被柘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08年5月26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柘城县看守所。
柘城县人民检察院以柘检刑诉(2008)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甲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人周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己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的合法财产,数额较大,其行为己构成盗窃罪,检察院指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周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刑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5月26日起至2009年7月2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白霞
书记员::刘婷婷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