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柘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某乙,女,住柘城县。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08年4月17日被柘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08年4月30日;2008年5月30日两次被柘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柘城县人民检察院以柘检起诉(2008)1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乙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人杨某乙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己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合法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有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杨某乙认罪态度较好,积极缴纳罚金,具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某乙犯盗窃罪,判处拘投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五百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马献科
书记员::白霞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