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张洪宝,男,1979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安义县。被执行人:吴玉梅,女,1986年4月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安义县人,务农,住安义县。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也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的(2007)安万民初字第52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涂国煌审判员:杨安国代理审判员:秦拥华
书记员:刘秀珍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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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张洪宝,男,1979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安义县。被执行人:吴玉梅,女,1986年4月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安义县人,务农,住安义县。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也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的(2007)安万民初字第52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涂国煌审判员:杨安国代理审判员:秦拥华
书记员:刘秀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