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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08

魏继艺与刘园水委托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08)安万执字第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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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魏继艺,男,1975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安义县。被执行人:刘园水,男,1977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安义县。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也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的(2007)安万民初字第208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涂国煌审判员:杨安国代理审判员:秦拥华

书记员:刘秀珍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