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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08

嘉兴市友邦达管桩有限公司与张家港荣盛炼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08)善西民二初字第2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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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08年文书一审程序承揽合同纠纷文书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嘉兴市友邦达管桩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任金荣。委托代理人:张林华。被告:张家港荣盛炼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龚盛。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并未损害他人权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嘉兴市友邦达管桩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7374元,减半收取1868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诉讼费2368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鄢云峰审判员:丁扣红代理审判员:刘丰

书记员:计慧洁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