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嘉兴市恒德管桩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程继。委托代理人:浦加勤。委托代理人:顾忠林。被告:苏州第一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武全勇。
本院认为,原告嘉兴市恒德管桩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并且未损害他人利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嘉兴市恒德管桩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126元,减半收取5063元,诉讼保全费3795元,合计诉讼费885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刘勇
书记员:姚晓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