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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08

浙江雄宇混凝土构件有限公司与吴江市德林纺织整理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08)善民二初字第13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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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08年文书一审程序承揽合同纠纷文书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浙江雄宇混凝土构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费明夫。被告:吴江市德林纺织整理有限公司。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并未损害他人权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雄宇混凝土构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389元,减半收取1695元,诉讼保全费1370元,合计诉讼费306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孙晓青

书记员:毛珠萍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