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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08

嘉兴市钱丰管桩有限公司与上海荣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08)善民二初字第10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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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08年文书一审程序承揽合同纠纷文书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嘉兴市钱丰管桩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善县干窑镇长丰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方惠中。被告:上海荣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松江区泗泾镇九干路301号。法定代表人:王才荣。

本院认为,原告嘉兴市钱丰管桩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系处分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嘉兴市钱丰管桩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046元,减半收取2023元,诉讼保全费1520元,合计诉讼费3543元,由原告嘉兴市钱丰管桩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赵再平

书记员:周剑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