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嘉兴市钱丰管桩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善县干窑镇长丰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方惠中。被告:上海荣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松江区泗泾镇九干路301号。法定代表人:王才荣。
本院认为,原告嘉兴市钱丰管桩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系处分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嘉兴市钱丰管桩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046元,减半收取2023元,诉讼保全费1520元,合计诉讼费3543元,由原告嘉兴市钱丰管桩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赵再平
书记员:周剑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