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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08

郑瑜与陕西省石油化工学校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08)雁民初字第3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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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08年文书一审程序所有权确认纠纷文书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郑瑜,男,汉族,1958年12月8日出生,西北化工研究院工人,住临潼区。被告陕西省石油化工学校。住所地,西安市南郊八里村。法定代表人张毅,该校校长。委托代理人马立国,学生科科长。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瑜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

审判员:胡立冰

书记员:刘少晖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