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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06

张民生与姚小民、张会贤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06)雁民初字第9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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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06年文书一审程序所有权确认纠纷文书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张民生,男,汉族,1950年8月14日出生,住西安市长安区。被告姚小民,男,住西安市雁塔区,其余情况不详。被告张会贤,女,住西安市雁塔区,其余情况不详。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合法,依法予以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民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减半承担。

审判员:郭军智

书记员:赵群山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