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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06

雷正琪与赵永林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06)雁民初字第22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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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06年文书一审程序排除妨害纠纷文书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雷正琪,男,汉族,1948年3月21日出生,住本市。委托代理人王艳丽,系原告之妻。被告赵永林,男,48岁,住本市。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合法,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雷正琪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60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

审判员:王立省

书记员:王晖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