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雷正琪,男,汉族,1948年3月21日出生,住本市。委托代理人王艳丽,系原告之妻。被告赵永林,男,48岁,住本市。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合法,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雷正琪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60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
审判员:王立省
书记员:王晖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民事 · 一审 · 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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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雷正琪,男,汉族,1948年3月21日出生,住本市。委托代理人王艳丽,系原告之妻。被告赵永林,男,48岁,住本市。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合法,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雷正琪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60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
审判员:王立省
书记员:王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