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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06

唐瑞芹与刘立志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06)雁民初字第18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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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06年文书一审程序侵权责任纠纷文书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唐瑞芹,女,1940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本市雁塔区。委托代理人曹健斌,男,汉族,1968年7月23日出生,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贾可斌,陕西龙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立志,男,汉族,1945年12月27日出生,住本市雁塔区。委托代理人张汉平,陕西尚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合法有效,依法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瑞芹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

代理审判员:张涛

书记员:张静燕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