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唐瑞芹,女,1940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本市雁塔区。委托代理人曹健斌,男,汉族,1968年7月23日出生,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贾可斌,陕西龙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立志,男,汉族,1945年12月27日出生,住本市雁塔区。委托代理人张汉平,陕西尚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合法有效,依法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瑞芹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
代理审判员:张涛
书记员:张静燕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