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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05

余宗其与牛建兴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05)雁民初字第21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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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05年文书一审程序侵权责任纠纷文书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余宗其,男,汉族,1962年9月5日出生,住本市。委托代理人罗军锋,陕西深建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法律顾问。被告牛建兴,男,汉族,1957年7月5日出生,住本市。委托代理人韦安保,陕西省老年法律工作者协会法律工作者。第三人西安华奥物业管理服务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科技路10号华奥大厦。法定代表人白景洲,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建民,陕西法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出自自愿,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余宗其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0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

审判员:郭军智

书记员:赵群山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