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林侠,女,汉族,1952年11月5日出生,住西安市雁塔区。原告代理人文自进,男,汉族,1969年12月18日出生,现住,西北政法大学法律服务中心职员。被告杨小勇,男,汉族,1974年3月3日出生,住西安市雁塔区,陕西省中水第十五局职员。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合法,依法予以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林侠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减半承担。
审判员:王立省
书记员:王晖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