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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07

李林侠与杨小勇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07)雁民初字第6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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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07年文书一审程序排除妨害纠纷文书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李林侠,女,汉族,1952年11月5日出生,住西安市雁塔区。原告代理人文自进,男,汉族,1969年12月18日出生,现住,西北政法大学法律服务中心职员。被告杨小勇,男,汉族,1974年3月3日出生,住西安市雁塔区,陕西省中水第十五局职员。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合法,依法予以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林侠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减半承担。

审判员:王立省

书记员:王晖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