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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06

李亚妮与荣喜林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06)雁民初字第9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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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06年文书一审程序所有权确认纠纷文书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李亚妮,女,1961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雁塔区。委托代理人度惠民、孟利荣,陕西延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荣喜林,男,1959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雁塔区。委托代理人侯海荣,陕西达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闫红安,陕西克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亚妮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1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

审判员:周庆华

书记员:张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