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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08

常德兰与冷延飞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09)胶民初字第29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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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08年文书一审程序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文书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常德兰,女,1948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胶州市。被告冷延飞,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住胶州市。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应予准予。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常德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0元,减半收取9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台耀君审判员:汤龙江人民审判员:韩英杰

书记员:刘龙先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