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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09

青岛中仁化工有限公司与赵怀豪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09)胶民初字第21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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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09年文书一审程序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文书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青岛中仁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中云街道办事处亳州路南端。法定代表人张瑞敏,董事长。被告赵怀豪,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住胶州市、2号网点。委托代理人汪福强,山东康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中仁化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40元,减半收取4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汤龙江

书记员:刘龙先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