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付强。被告:诸葛欣。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杨付强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杨付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付强负担。
审判员:陈清
书记员:杨慧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民事 · 一审 ·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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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杨付强。被告:诸葛欣。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杨付强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杨付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付强负担。
审判员:陈清
书记员:杨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