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邹××。被告:徐××。本院在审理原告邹××与被告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本院认为,原告邹××申请撤诉是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 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邹××撤回对被告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邹××负担。
审判员:陆学欣
书记员:吴易
民事 · 一审 ·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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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邹××。被告:徐××。本院在审理原告邹××与被告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本院认为,原告邹××申请撤诉是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 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邹××撤回对被告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邹××负担。
审判员:陆学欣
书记员:吴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