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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09

慈溪市房地产管理中心与黄玉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09)甬慈民初字第8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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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09年文书一审程序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文书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慈溪市房地产管理中心,住所地:慈溪市浒山街道三北大街中兴大厦。法定代表人:张真宇,主任。被告:黄玉英,女,1963年1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慈溪市。委托代理人:程开棠(系被告黄玉英公公),男,1932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慈溪市。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郎慈甬,浙江上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慈溪市房地产管理中心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慈溪市房地产管理中心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书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

审判长:王旭明审判员:许柏森审判员:黄科军

书记员:成美玲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