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慈溪市房地产管理中心,住所地:慈溪市浒山街道三北大街中兴大厦。法定代表人:张真宇,主任。被告:黄玉英,女,1963年1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慈溪市。委托代理人:程开棠(系被告黄玉英公公),男,1932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慈溪市。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郎慈甬,浙江上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慈溪市房地产管理中心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慈溪市房地产管理中心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书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
审判长:王旭明审判员:许柏森审判员:黄科军
书记员:成美玲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