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启法。被告:陈富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启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保全申请费43元,合计68元,由原告吴启法负担。
审判员:余建军
书记员:姜勇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民事 · 一审 ·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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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吴启法。被告:陈富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启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保全申请费43元,合计68元,由原告吴启法负担。
审判员:余建军
书记员:姜勇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