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搜索
返回民事文书

民事 · 一审 · 2008

吴启法与陈富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08)淳民一初字第1274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民事文书2008年文书一审程序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文书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吴启法。被告:陈富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启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保全申请费43元,合计68元,由原告吴启法负担。

审判员:余建军

书记员:姜勇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