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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08

陕西多威集团总公司与三原金坤生物工程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三民初字(2008)第0009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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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08年文书一审程序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文书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陕西多威集团总公司。被告三原金坤生物工程公司。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多威集团总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用43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刘红卫

书记员:夏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