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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08

中铁一局集团建工机械公司与湖南永州公路桥梁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08)陕0422民初00014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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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08年文书一审程序定作合同纠纷文书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中铁一局集团建工机械公司。被告湖南永州公路桥梁公司。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白鹿制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用648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段哲审判员:惠晓民审判员:刘红卫

书记员:夏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