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铁一局集团建工机械公司。被告湖南永州公路桥梁公司。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白鹿制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用648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段哲审判员:惠晓民审判员:刘红卫
书记员:夏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民事 · 一审 ·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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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铁一局集团建工机械公司。被告湖南永州公路桥梁公司。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白鹿制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用648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段哲审判员:惠晓民审判员:刘红卫
书记员:夏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