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秦顺龙。委托代理人:徐曦。被告:嘉善县汇锋服饰辅料厂,住嘉善县西塘镇大舜钮扣南路20号。诉讼代表人:严国元。被告:俞小英。委托代理人:阮红斌,上海市万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原告秦顺龙撤回起诉,系处分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且无其他违法事项,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秦顺龙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71元,减半收取计236元,由原告秦顺龙负担。
审判员:丁扣红
书记员:薛宇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