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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08

秦顺龙与嘉善县汇锋服饰辅料厂、俞小英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08)善西民二初字第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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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08年文书一审程序定作合同纠纷文书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秦顺龙。委托代理人:徐曦。被告:嘉善县汇锋服饰辅料厂,住嘉善县西塘镇大舜钮扣南路20号。诉讼代表人:严国元。被告:俞小英。委托代理人:阮红斌,上海市万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原告秦顺龙撤回起诉,系处分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且无其他违法事项,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秦顺龙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71元,减半收取计236元,由原告秦顺龙负担。

审判员:丁扣红

书记员:薛宇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