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嘉善申江塑料厂,住所地嘉善县魏塘镇瓶山街34号。法定代表人:闻友伟,厂长。被告:浙江闰土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上虞市道墟镇杜浦。法定代表人:阮加根,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卢军,浙江思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原告嘉善申江塑料厂撤回起诉,系处分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嘉善申江塑料厂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700元,减半收取1850元,诉讼保全费1400元,合计诉讼费3250元,由原告嘉善申江塑料厂负担。
审判员:鲁军
书记员:黄丽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