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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08

嘉兴市鸿翔大型构件有限公司与上海龙新建筑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08)善西民二初字第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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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08年文书一审程序定作合同纠纷文书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嘉兴市鸿翔大型构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善县丁栅镇俞汇东方路。法定代表人:邹明珍,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徐援朝。被告:上海龙新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外冈祁昌北路185号。法定代表人:宣纪忠,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徐波,浙江开红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原告嘉兴市鸿翔大型构件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并且未损害他人利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嘉兴市鸿翔大型构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170元,减半收取1008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5085元,由原告嘉兴市鸿翔大型构件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黄蓁审判员:丁扣红代理审判员:刘丰

书记员:沈云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