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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08

嘉善万里胶合板厂与杭州党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08)善民二初字第1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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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08年文书一审程序定作合同纠纷文书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嘉善**胶合板厂,住所地嘉善县魏塘镇湾里桃园工业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冯益明,厂长。被告:杭州党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党湾镇卫东桥。法定代表人:王宝华,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郑一彬,浙江东方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原告嘉善**胶合板厂撤回起诉,系处分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且无其他违法事项,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嘉善**胶合板厂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85元,减半收492.50元,诉讼保全费520元,合计诉讼费1012.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刘勇

书记员:周燕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