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嘉善**胶合板厂,住所地嘉善县魏塘镇湾里桃园工业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冯益明,厂长。被告:杭州党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党湾镇卫东桥。法定代表人:王宝华,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郑一彬,浙江东方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原告嘉善**胶合板厂撤回起诉,系处分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且无其他违法事项,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嘉善**胶合板厂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85元,减半收492.50元,诉讼保全费520元,合计诉讼费1012.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刘勇
书记员:周燕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