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专用风××司。法定代表人曹××。被告浙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浙江省诸暨市
工业设备安装公司),住所地诸暨市××楼。法定代表人周××。本院在审理原告上××专用风××司与被告浙江××× ×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定作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53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上××专用风××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二款、第九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 )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浙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30000元,如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方艳青
书记员:杜亚钦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