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世金,个体。被告地矿开元勘察施工总公司,住所地临沂市临西五路老水田车站对过。法定代表人刘学清,总经理。被告王宏雷,成年,地矿开元勘察施工总公司员工。被告闫清宝,成年,地矿开元勘察施工总公司员工。被告赵颖,1976年5月10日,地矿开元勘察施工总公司职工。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世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减半收取138元,由原告王世金负担。
审判员:马勇
书记员:聂荣先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