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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08

临沂市万宏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与临沂兰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07)临兰民初字第32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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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08年文书一审程序劳务合同纠纷文书

原告:临沂市万宏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河东区九曲街道办事处巩村502号。法定代表人:巩桂保,总经理。被告:临沂兰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工业大道与水田路交汇处。法定代表人:李宗如,总经理。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临沂市万宏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75元减半收取288元,由原告临沂市万宏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王洪春审判员:马勇审判员:李新广

书记员:聂荣先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