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临沂市万宏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河东区九曲街道办事处巩村502号。法定代表人:巩桂保,总经理。被告:临沂兰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工业大道与水田路交汇处。法定代表人:李宗如,总经理。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临沂市万宏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75元减半收取288元,由原告临沂市万宏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王洪春审判员:马勇审判员:李新广
书记员:聂荣先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