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潍坊市奎文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郊信用社。法定代表人李相平,主任。被执行人魏建良。被执行人李国丽,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被执行人王宝胜,被告刘瑞远。被执行人牟利霞。
一、(2007)奎民二初字第41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郭介东审判员:韩冰审判员:高彬
书记员:郭惠敏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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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潍坊市奎文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郊信用社。法定代表人李相平,主任。被执行人魏建良。被执行人李国丽,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被执行人王宝胜,被告刘瑞远。被执行人牟利霞。
一、(2007)奎民二初字第41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郭介东审判员:韩冰审判员:高彬
书记员:郭惠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