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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08

潍坊市奎文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郊信用社与魏建良、李国丽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08)奎执字第6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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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08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潍坊市奎文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郊信用社。法定代表人李相平,主任。被执行人魏建良。被执行人李国丽,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被执行人王宝胜,被告刘瑞远。被执行人牟利霞。

一、(2007)奎民二初字第41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郭介东审判员:韩冰审判员:高彬

书记员:郭惠敏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