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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07

潍坊市奎文区梨园农村信用合作社东明分社与王永利、曹永绪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07)鲁0705执字第3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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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07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潍坊市奎文区梨园农村信用合作社东明分社。被执行人王永利。被执行人曹永绪。被执行人肖立明。被执行人许加新。

一、(2006)奎民二初字第59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张文智审判员:陈俊山审判员:高彬

书记员:胥璐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