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潍坊市奎文区梨园农村信用合作社东明分社。被执行人王永利。被执行人曹永绪。被执行人肖立明。被执行人许加新。
一、(2006)奎民二初字第59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张文智审判员:陈俊山审判员:高彬
书记员:胥璐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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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潍坊市奎文区梨园农村信用合作社东明分社。被执行人王永利。被执行人曹永绪。被执行人肖立明。被执行人许加新。
一、(2006)奎民二初字第59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张文智审判员:陈俊山审判员:高彬
书记员:胥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